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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智库 | 因“甲供”而选择简易计税能否扣除施工方税点(如扣8%)的审计争议及化解之道

 发布时间:2022-04-20 14:30 浏览量: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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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久,有位学员朋友在交流群里问到审企之争的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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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大型建设项目中,一旦施工方按规定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计税,这种审企之争就经常会出现,工程竣工结算中审计人员要求下调8%有没有道理呢?企业该如何应对?

今天转载肖太寿老师的一篇文章,对这个问题讲解得比较系统,供大家学习参考。

审企争议一及化解之道:

“甲供工程”审价中,能否扣除施工方8个点、7个点或6个点工程款或增值税税额的争议及化解之道

财税【2017】58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房地产企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然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0%)” 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自2019年4月1日之后,“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9%)” 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当前,有些发包方,特别是政府或国有企业做为业主或发包方时的工程结算人员、财务人员和工程审计人员,在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中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如果不及时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国家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一)“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的重大认识误区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不少发包方时的工程结算人员、财务人员和工程审计人员,对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1、重大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2、重大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一般计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甲方认为:施工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或认为建筑企业漏税。

3、重大认识误区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施工企业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认为要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8个点的工程款(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甲供工程”),或7个点的工程款(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甲供工程”),或6个点的工程款(自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甲供工程”)。

以上三种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及分析

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

(1)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

(财税[2017]58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②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③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

2、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和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原则如下:

第一、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是专门针对每一个项目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而言。

第二、一个施工项目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一个施工项目绝对不可以既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即要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四,建筑企业在发生“甲供材或甲供工程”业务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决定权在于发包方而不是地方税务机关

3“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5种有效性情况

(1)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2)在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建筑合同中“材料与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3)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4)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5)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的“甲供材”建筑合同,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的规定,是一种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但从在审计的角度看,往往以招标文件为主,而不是以建筑合同为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4、“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有效性的认定标准

(1)非房屋建工程的和房屋建筑工程的“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效性认定标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有关“甲供工程”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结合上文“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5种有效性情况分析,笔者认为非房建工程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关键条件:

①必须满足“甲供工程”的税法概念,在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 条款中明确约定:甲方或发包方自行购买或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动力。

②甲方或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必须在建筑合同中约定以下两个条款:一是在建筑合同中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条款中约定:施工企业或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二是在建筑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向甲方或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结算价(“甲供材”的差额结算法)。

(2)房屋建筑工程的“甲供工程”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效性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必须是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②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③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

编者特别提醒房屋建筑工程的“甲供工程”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完全不需要在建筑合同中约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房地产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5、“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2种无效性情况

根据税法的规定,“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2种无效性情况如下:

(1)建筑合同中约定的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没有在建筑工程计价里面,即甲方购买的材料或设备根本不含在工程计税价里。而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无效的,如果建筑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是无效的。

(2)如果“甲供工程”建筑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是无效的。

(三)“甲供材”工程的计价依据

1、工程计价的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的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39号文件的要求,将(建办标[2016]4号) 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9%。

2、“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原则:价税分离原则

根据以上工程计价的政策规定,在营改增后的建筑工程,实施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必须按照“价税份离”的原则进行工程计价。

3、“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规则

当出现“甲供工程”的情况下,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必须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计价依据。

4“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规则

即在国家层面而言,允许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适应的工程计价调整规定。因此,“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规则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即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由各项组成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进项税额(即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各项费用中“含增值税税金”的含税金额)计算,税金以营业的纳税额(工程造价×税率)及附加税费计算的计价规则。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项目向发包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工程计价有以下两种:

第一,参照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公式:(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第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公式:(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

因此,除了财税【2017】58文件第一条和税总发[2017]99第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必须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之外,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

(四)“甲供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协同管理

“甲供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协同管理之策是: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相匹配。具体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协同管理策略如下:

(1)“甲供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协同管理策略一

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协商一致,建筑企业承包的“甲供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则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

(2)“甲供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增值税计税方法协同管理策略二

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协商一致,建筑企业承包的“甲供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则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工程计价公式中的任一种:

计价公式一: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计价公式二: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

由于不同工程项目成本的体量、成本结构不同,使用以上两种计价公式测算的工程造价,不能得出“计价公式二测算的工程造价比计价公式一测算的工程造价大”的结论。从建设单位节约工程项目成本的角度来看,以上两个计价公式到底用哪一个计价公式更节约成本呢?笔者建议做造价时,使用以上两种计价公式分别测算工程造价,然后选择计算结果最小的工程造价。

(五)甲方能否对向依照一般计税工程计价的“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扣除8个(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扣除7个(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或6个点(2019年 4月1日之后)的法律、税务分析?

依据增值税原理和工程计价规则,甲方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方法对施工项目进行工程计价,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甲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款(审计金额)中扣除8个点(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扣除7个点(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或6个点(2019年 4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款是完全错误。存在以下法律、税务风险,具体分析理由如下:

1、违背税法和国家工程计价的规定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向发包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工程计价有两种公式:

第一,参照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公式:(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第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公式:(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

如果甲方在招投标环节以“(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工程计价,则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我国现有的税法规定,建筑企业对“甲供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而建造企业总承包方承包房屋建筑物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只要发包方全部或部分自行采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的分析,除了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承包房屋建筑物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符合财税【201758文件的规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之外,如果甲方在招投标环节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工程计价,则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这种增值税计税方法是税发赋予建筑企业的一种选择权利。

因此,以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为9%为例,如果甲方 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工程计价依据结算的工程结算款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则甲方存在以下两点违法行为:

第一个违法行为:强行剥夺建筑施工企业依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权利!

第二个违法行为:违背国家工程计价规则。

甲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最终工程总价款是:(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这与选择简易计税计价的工程计价公式:(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完全不一样。

2、违背税法中的增值税抵扣原理,致使工程项目的工程计价减少,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项目不可以抵扣不项目所有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本项目产生的收入可以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增值税是流转税类,增值税是价外税,即增值税是不含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里,增值税必须转移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里面,最终由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承担。 

基于以上增值税原理, 甲方可以抵扣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所有采购建筑材料、机械、人工支付给供应商、出租方、劳务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在施工项目所产生收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同时,甲方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工程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结算款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实质是:甲方只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了(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的工程总价款。而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采购建筑材料、机械、人工支付给供应商、出租方、劳务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转移到施工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中,没有让甲方承担施工项目的建造成本,直接产生了建筑企业的损失。损失的总金额为施工项目工程造价中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工程结算规定,是无效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规定,如果甲方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工程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结算款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款的,实质上是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甲方的让利行为!变相以让利的方式降低工程价款,甲方或审计部门要求从工程审计结算金额或最终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额的请求是无效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4、违背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价款是“实质性内容”,甲方要求从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额的请求,实质上是合同金额减少,这种要求强加给建筑施工企业,无论是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还是口头协议,都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一条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六条第二款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协议。

 (六)审计机关或业主工程审价策略

通过以上涉税和法律政策分析,审计机关或业主对工程审价时,应遵循工程造价与工程结算必须协同管理的原则,对应“甲供工程”的工程结算款采用以下审价策略:

1、审价策略一

根据税法的规定,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编制工程造价的“甲供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可以依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计征增值税)。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由于施工企业施工的本项目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所以,审计部门在工程审计中,绝对不能认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就认为建筑企业出现漏增值税的结论,而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作为终审价,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2、审价策略二

如果“甲供工程”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发包方以(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工程计算价规则,且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则应以(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最终审计价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3、审价策略三

如果“甲供工程”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发包方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计价依据,且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则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审计价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4、审价策略四

如果“甲供工程”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发包方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计价依据,且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则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审计价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七)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为了化解工程结算金额的纠纷和规避工程审计风险,最好的应对策略如下:

1、在做工程概算和发招标文件环节进行防范

(1)“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防范策:一是在“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营业税体制下的工程计价进行工程造价,即按照(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进行工程造价。二是甲方在发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的防范策:一是在“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增值税体制下的工程计价进行工程造价,即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进行工程造价。二是甲方在发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

2、在签订“甲供工程”的建筑合同环节进行防范

(1)在“甲供工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计价的情况下,在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应明确约定:建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征增值税;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结算款向甲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2)在“甲供工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计价,甲方同意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在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应明确约定:建筑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征增值税;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结算款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来源:转自肖太寿工作室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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