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采取哪些措施?如何有效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新的政策变化,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这些问题。
合规汇算清缴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是遵守税务法规的必要步骤,更是优化纳税策略、降低税务成本的关键举措,有助于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
(1)规避税务风险
通过合规的汇算清缴,企业能够确保所缴税款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从而提高税收的准确性。这一过程能够有效避免因税务违规而引发的罚款、滞纳金等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优化税务成本
汇算清缴使企业能够全面梳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识别潜在的税务漏洞,从而实现税务成本的优化,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3)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积极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以降低税负、增强竞争力。
(4)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汇算清缴要求企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进行纳税调整,这一过程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财务健康。
哪些纳税人需办理汇算清缴
所有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试生产和试经营,或者在年度内终止经营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享受减税、免税政策,亦无论其盈利或亏损,都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办理时间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即自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途发生解散、破产或撤销等终止经营的情况,需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实际经营终止后的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如果因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亦需在停止经营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汇算清缴。
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3)财务报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征税方式及预缴税款情况;
(5)涉及关联方业务的,应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及调整金额;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良机。
在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积极规划,以充分利用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三项重大变更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修订
自2025年1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科技”一词将被更新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此更改后,高新技术领域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及税务等主管部门协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新增税前扣除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涵盖电子及纸质形式,将被纳入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这些票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作为财政、税务、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同时,捐赠票据将作为捐赠人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3)税额抵免政策调整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及智能化改造的投入,若不超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可按1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纳税额。若当年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此部分可结转至未来五年内使用。
2025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约为5%)。此优惠政策将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
1)统一行业:所有非负面清单行业中,企业实际发生但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100%;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200%的比例摊销,且摊销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2)集成电路及工业母机行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企业的研发费用可按120%在税前扣除,或按220%摊销无形资产。企业可通过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此政策。
(3)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及器具,可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无需分年度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资产,仍按原税法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最新税率
(1)基本税率: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适用20%税率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同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此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适用15%税率的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税率(财税〔2017〕79号)。
3)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自2021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
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自2020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适用15%税率(财税〔2020〕31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15%税率,须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项目为主营,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适用15%税率(财税〔2022〕19号)。
7)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核心领域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五年内适用15%税率(财税〔2020〕38号)。
8)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15%税率,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适用10%税率的企业
1)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适用10%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与其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想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企业还要合理安排税前扣除项目,正确合规进行纳税调整。
常见纳税调整
(1)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10;A105000
2)不征税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取得的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从应税总收入中减除。
纳税调整:↓ 调减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2)扣除类调整项目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政策概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4)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政策概述: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5)业务招待费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
填报附表:A105060;A105000
例外情况:
①201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赞助支出
政策概述: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8)捐赠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
填报附表:A105070;A105000
例外情况: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政策概述: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3)资产类调整项目
10)资产折旧摊销
政策概述: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纳税调整:
由于税会差异,固定资产折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调减
已享受税收优惠但会计处理仍扣除的:↑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80;A10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