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财税[2014]109号相关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上述规定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包括分立)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包括分立)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上述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